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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 京工发〔2013〕16号

    各区县总工会、人力社保局、司法局、信访办、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人力社保局、司法局、信访办,各产业工会,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综治办:

    为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化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我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化解了大量劳动纠纷,有力维护了首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成为我市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深化联动机制建设,切实把调解摆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对于首都的经济发展和建设世界城市具有重大的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方职责,建设劳动争议调解长效机制

    工会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管理,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发挥预防、调解劳动争议作用,加强分析研判能力,拓展调解成果运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业务指导和培训。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仲裁机构在立案前,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各级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力争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在仲裁立案后,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到调解中心调解的,仲裁机构配合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建立和完善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调解建议书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参与联动机制建设的律师团队,指导工会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

    各级法院积极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诉前调解引导工作,在立案审查时引导当事人到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参与联动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

    信访部门在办理涉及劳动争议的信访事项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引导到本区域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或者调解室调解;对适宜现场调处、方便就地化解的劳动争议,信访部门可邀请调解员到现场调处化解矛盾。

    企业联合会推动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

    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协调配合工作。

    三、着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2〕199号)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京工发〔2012〕47号),着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企业内部协商解决机制,最大限度把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到2013年底,80%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配备调解员,企业工会劳动争议兼职调解员达到千名职工配有4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兼职调解员达到万名职工配有10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在企业内部设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企业尤其是300人以上的企业应该单独设立调解室。办公场所和调解室实行规范挂牌、制度上墙。企业行政方要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

    四、不断完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夯实化解纠纷的工作基础

    完善覆盖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按照六方多家联动的工作原则,调整充实市、区县和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各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要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室,确实没有条件的,可以在服务站内设置独立区域用于调解。调解室或调解区域应配有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话等设施;门口悬挂标识;办公桌上摆放调解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台签;调解员佩戴胸卡;室内张贴工作人员守则和调解流程。

    整合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社保所、司法所、社区信访代理站和综治部门的资源,建立街道乡镇调解组织间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主动融入区县、街道乡镇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平台,为网格内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建设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应紧密配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建立和完善联动各方的劳动争议案件信息通报和协调处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排查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苗头。

    六、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联动机制长效运转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建设劳动争议调解的长效机制,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联动各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分析研究影响本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确定预防、解决方案和措施。

    (二)要认真落实联动机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调解程序、案卷归档、案件输机、案卷审查、案件回访、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等制度。切实加强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法院和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例会、分析报告、预警预报等制度。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方的舆论宣传工具和教育阵地,在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我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扩大社会影响力。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宣传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向职工宣传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理性维权,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让职工和企业真正了解调解、接受调解,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市总工会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司法局  

     

     

     

             市信访办                 市高法

     

     

     

         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             首都综治办

     

                                  2013年3月6日